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265号]  [2005-12-30]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民证报[2005]84号),申请新增加的7家证券营业部纳入该公司的汇总纳税范围。经研究,现就该公司新增加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起,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1


江门港口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22号国际金隔大厦12层


2


上海南丹东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南丹东路300弄9号9楼


3


宁波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宁波市中山西路298号10楼


4


漳州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3号


5


杭州文晖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129号


6


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42号


7


苏州狮山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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