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东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天然气电站的建设、经营,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