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71号]  [2005-12-12]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关于2005年度我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的请示》(中化工程集团财发[2005]55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 
附件: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企业地址


1


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公司


20


河北沧州


2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40


江苏南京


3


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


370


天津市


4


中国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220


山西太原


5


中国化学工程东华工程公司


259


安徽合肥


6


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


370


湖北武汉


7


中国华陆工程公司


270


陕西西安


8


中国成达工程公司


370


四川成都


9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公司


120


广西桂林


10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50


山西太原


11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


110


安徽淮南


12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


15


湖南岳阳


13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


65


湖南襄樊


14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


45


四川成都


15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15


辽宁盘锦


16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85


河南开封


17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


15


河北石家庄


18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


55


河北沧州


19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公司


20


江苏南京


20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


30


湖北宜昌


21


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


20


北京大兴


22


北京化旭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


36


北京六铺炕


总计


 


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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