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指挥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02]97号)和《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预算的通知》(财预[2005]46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做好2005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签证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支出签证工作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2006年1月15日结束,请各单位及时到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签证手续。
为了确保限额签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单位应按时到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领取对账单并进行对账。如对有关账务存在疑问,各单位可与同级财政部门或所在地中国银行联系。在完成对账工作的基础上,各单位须据实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支出签证单》,并经银行核对无误,加盖公章后,随年度执行情况一并报送财政部门。签证单中各项数字的截止日为2005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非贸易外汇管理系统》软件将于2006年1月1日投入试运行。为便于上机操作,各单位应准确、完整填写各种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凭证。凡不按规定填写用汇凭证的,中国银行可退回要求重填。用汇凭证的内容填写,主要应遵循如下要求:
1.限额账户账号:在中国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账号。
2.用汇项目:必须按用途选择以下一项填写。包括:驻外机构用汇、留学生用汇、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款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政治业务用汇、对外宣传用汇、出国用汇、个人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科研用汇和其他用汇。
3.顺序号:7位以内,可自己编写,由字母、数字组成。
4.币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5.金额:尾数为中国银行提供的各种货币最小面额的倍数。
6.用途说明:详细填写用汇情况。(其中,退汇单写明该笔外汇取汇日期)。
7.以上各项目不得涂改,如有改动需加盖购汇限额账户预留印鉴章。
三、购汇人民币限额业务中购汇业务在扣销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时,实行“一日一价”(中国银行早班牌价);退汇业务在恢复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时,实行即时牌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02]97号)和《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预算的通知》(财预[2005]46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做好2005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签证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支出签证工作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2006年1月15日结束,请各单位及时到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签证手续。
为了确保限额签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单位应按时到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领取对账单并进行对账。如对有关账务存在疑问,各单位可与同级财政部门或所在地中国银行联系。在完成对账工作的基础上,各单位须据实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支出签证单》,并经银行核对无误,加盖公章后,随年度执行情况一并报送财政部门。签证单中各项数字的截止日为2005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非贸易外汇管理系统》软件将于2006年1月1日投入试运行。为便于上机操作,各单位应准确、完整填写各种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凭证。凡不按规定填写用汇凭证的,中国银行可退回要求重填。用汇凭证的内容填写,主要应遵循如下要求:
1.限额账户账号:在中国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账号。
2.用汇项目:必须按用途选择以下一项填写。包括:驻外机构用汇、留学生用汇、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款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政治业务用汇、对外宣传用汇、出国用汇、个人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科研用汇和其他用汇。
3.顺序号:7位以内,可自己编写,由字母、数字组成。
4.币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5.金额:尾数为中国银行提供的各种货币最小面额的倍数。
6.用途说明:详细填写用汇情况。(其中,退汇单写明该笔外汇取汇日期)。
7.以上各项目不得涂改,如有改动需加盖购汇限额账户预留印鉴章。
三、购汇人民币限额业务中购汇业务在扣销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时,实行“一日一价”(中国银行早班牌价);退汇业务在恢复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时,实行即时牌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