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本文件自2011.03.2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自2006年1月1月起,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澳门核数公司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自2006年1月1月起,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澳门核数公司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