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79号]  [2005-11-14]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四川、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5]3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7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1400


北京


2


北京电力公司


1800


北京


3


天津市电力公司


1100


天津


4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4000


济南


5


河北省电力公司


1900


石家庄


6


山西省电力公司


1600


太原


7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600


沈阳


8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2700


沈阳


9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1000


长春


10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1400


哈尔滨


11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1500


上海


12


上海市电力公司


2900


上海


13


江苏省电力公司


5200


南京


14


浙江省电力公司


4500


杭州


15


安徽省电力公司


1800


合肥


16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1800


福州


17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800


武汉


18


湖北省电力公司


1900


武汉


19


湖南省电力公司


1500


长沙


20


河南省电力公司


2300


郑州


21


江西省电力公司


800


南昌


22


四川省电力公司


1800


成都


23


重庆市电力公司


800


重庆


24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


100


西安


25


陕西省电力公司


1100


西安


26


甘肃省电力公司


900


甘肃


27


宁夏电力公司


600


银川


 



47800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