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73号]  [2005-11-11]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广东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中收取和使用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方电网财[2005]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8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广东电网公司


1337


广东


2


广西电网公司


155


广西


3


云南电网公司


152


云南


4


贵州电网公司


220


贵州


5


海南电网公司


36


海南


6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85


广东


合计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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