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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的通知
[经审办字〔2005〕2号] [200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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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审计厅(局):
现将辽宁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和国资委联合印发的《辽宁省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辽审发[2005]42号)转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