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35号]  [2005-11-01]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陕西、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水电顾财[2005]006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1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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