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关于印发<<辽宁省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的通知

[辽审发〔2005〕42号]  [2005-10-08]

各市委、市政府,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国资委,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

  《辽宁省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完善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监督管理机制,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以下简称审计结果利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或参考依据。

  第四条 审计结果利用工作,由省、市、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审用结合、奖惩结合;

  (三)依法办事、责任必纠;

  (四)协调运作、成果共享。

  第六条 审计机关接受委托,依法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将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纪问题,应予以及时查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三)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追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四)要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

  (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任免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依据。

  (一)对所在单位存在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二)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表现较差、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职务调整。对一般性问题,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领导干部,应当结合干部考核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存人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同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三)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采取一定方式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审计档案及审计资料数据库。

  第十条 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促进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良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考察、奖惩、聘任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和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置换、拍卖等重组方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由财政拨款的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纪违规资金。

  (四)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

  (一)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规范管理,积极采纳。

  (二)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三)对审计结果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一)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每年要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报告。对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提出针对性措施,防止和堵塞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督查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经多次督促仍不落实的,应当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四)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制度。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l至2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检查情况要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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