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931号]  [2005-10-08]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韩国进出口银行从星宇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67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6月,星宇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韩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两笔贷款协议,贷款金额分别为4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LIBOR+1.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两笔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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