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磷酸二氢铵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94号]  [2005-08-3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磷酸二氢铵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5〕78号)收悉。经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

  磷酸二氢铵及其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是磷肥的初级产品,为全面限制磷酸氢二铵出口,将涉及的三个税号全部列出,暂停出口退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且磷酸二氢铵及其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是同一商品代码,报关时无法区分。因此,对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项下的全部产品,都应暂停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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