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5〕1561号]  [2005-08-18]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海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促进沿海地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导海水利用快速健康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我们。

  附: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略)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