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5号]  [2005-07-29]

  根据2012.06.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二、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三、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见附件二,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并将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
  四、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五、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强化责任,建立与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代码,或上述商品代码有不含黄金、铂金成份产品,以及执行免税政策发现的其他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从2005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附件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企业海关代码: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元序 出口 出口 出口 代理 核销 出口 出口 出口  出口销售  备号 发票 报关 日期 证明 单号 商品 商品 商品    额   注
  号  单号    号     代码 名称 数量
                          美元 人民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总计出口企业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
               关审核意见办税员:           经办人:       负责人: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联,由出口企业填报,第一联留存出口企业,第二联由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附件二: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局,                 公司(海关代码为     ,纳税人登记号为       ),出口下列含金产品,经审核同意免征其出口环节增值税,并转出相应进项税额。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元序号 出口发 出口报 出口日 代理证 核销单 出口商品 出口商品 出口商品 出口销售额 备注
   票号  关单号  期  明号   号   代码   名称   数量
                                 美元 人民
                                         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总计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初审人员:         复核人员:        负责人: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联,由退税部门填写,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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