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63号]  [2005-06-24]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惠阳联想申子工业有限公司是1998年在惠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电脑数字机、通信交换机等。2003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联想台式电脑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计算机和外部设备”中“高档微型计算机”(序号:01010105)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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