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33号]  [2005-06-18]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72号)收悉,批复如下:
  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是2000年在中山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数字化视听系列产品,其主导产品“高保真家庭影院”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高保真音响设备”(序号:01040504)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对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4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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