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5〕85号]  [2005-06-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精神,鼓励和扶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境外资源类投资和利用境外资源领域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财政部、商务部已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4]176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研究,现根据业务需要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对外经济合作资源类项目是指在境外资源领域开展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资源进行支付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以获取资源勘探、开发、使用权为目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二、《通知》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境外企业注册或合同签约时间须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业务上的连续性,将此款修改为“境外企业注册或合同签约时间须在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三、对重点扶持项目之外的其他资源类项目,企业可以提出申请。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对重点项目的资助情况统筹考虑。

  四、为做好企业申报以及地方主管部门对政策的宣讲和初审工作,决定将报送材料时间向后顺延15日。请企业严格按文件规定和附件要求准备和报送。中央企业下属公司由集团统一审核并报送。

  五、为了减轻企业申报的工作量,各省级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请示分别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和商务部(规财司),具体申报材料可只提供一份,和申报请示一并报送至商务部(规财司)。

  特此通知。

  附件:1、项目编制说明

  2、企业项目申报说明

  3、驻 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4、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一览表

  5、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初审汇总表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项目编制说明

  一、企业需分项目,将所有上报材料按会计帐簿装订的方式予以装订成册;

  二、每一个项目的材料中,一般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资料:

  (一)封面。封面上的内容为:项目性质(境外投资或经济合作);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矿名,境外企业名称[中英对照]);项目申请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二)项目上报的材料清单。

  (三)项目申请报告。申请书中需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批准投资额(或合同额),前期费用总支出数以及申请资助数等。

  (四)项目申报说明(详见附件2)。

  (五)项目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

  (六)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境外投资或开展承包工程的证书及相关年检通过证明。

  (七)项目所在国注册的营业执照(中外文对照)。

  (八)中国在项目所在地经商参处提供的说明材料(详见附件3)。

  (九)外汇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的外汇核准及资金汇出同意证明。

  (十)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表。

  (十一)项目申请企业2003、2004年审计报告。

  (十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文)。

  (十三)投资(经济合作项目)合同(只提供与项目前期费用相关部分的中外文对照文件)。

  (十四)项目前期费用一览表(详见附件4)。

  (十五)相关项目前期费用开支的证明。包括:支付凭证,记帐凭证,费用支付合同;单笔费用超过10万元的支付凭证需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三、省级主管部门(包括中央企业,下同)的上报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的前期费用申请报告。

  (二)项目初审汇总表(详见附件5)。

  (三)项目申请企业已装订成册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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