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5〕590号]  [2005-06-09]

  根据2015.01.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文自2015年2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58,873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发给你们(见附件光盘1套2张),自2005年6月27日起执行。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本人。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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