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565号]  [2005-06-03]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总财[2004]18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5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   150   山东省烟台市  
  2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   1600   浙江省舟山市  
  3   中国水产湛江海洋渔业公司   115   广东省湛江市  
  4   淄博柴油机厂   120   山东省淄博市  
  5   中水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   175   江苏省南通市  
  6   中国水产温州渔业机械公司   40   江苏省温州市  
  7   中水荣成渔业钢丝绳厂   55   山东省荣成市  
  8   中水广海渔业钢丝绳厂   40   广东省台山市  
  9   中国水产上海公司   100   上海市  
  10  北京中水嘉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   北京市  
  11  中国水产大连公司   65   辽宁省大连市  
  12  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   160   广东省广州市  
  13  中水远洋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1530   北京市  
  14  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   390   北京市  
      合计   4550   
(2)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