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360号]  [2005-04-21]

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科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68号)有关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全部追回后,方可免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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