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58号]  [2005-04-2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41号)、《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积水中间膜(苏州)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47号)收悉,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4年11月17日与帝人加工丝(南通)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24000 万日元,贷款期限为7 年;于2004年9 月与积水中间膜(苏州)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750 万美元,贷款期限为7 年,利率为libor +0.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80号)的规定,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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