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西姆(中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40号]  [2005-04-18]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西姆(中国)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鲁国税发[2005]36号)收悉,批复如下:
  纳西姆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山东淄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液体环真空泵压缩机、气环泵和成套机组。其主导产品水环真空泵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节能型泵及环保用泵”(序号:07020801)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山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纳西姆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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