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财会〔2005〕289号]  [2005-04-04]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66号)转发给你们,请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单位、承办单位和考试费执收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科目和标准,收取考试费,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将各项考试收费及时、足额上划汇缴专户。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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