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南川市燕京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81号]  [2005-04-04]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庆南川市燕京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15%税率的请示》(渝国税发[2005]34号)、《关于重庆华葡桥梁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15%优惠税率的请示》(渝国税发〔2005〕11号)收悉,批复如下:
  重庆南川市燕京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设、养护、管理项目公路(南木公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重庆华葡桥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设、管理重庆嘉陵江复线桥(渝澳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该两家企业均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上述两家企业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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