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国税函〔2005〕156号]  [2005-02-17]

北京、上海、吉林、陕西、四川、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电顾财务[2004]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2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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