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0号]  [2005-01-21]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1月15日来文《有关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事宜的申请》,就其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提出有关申请事项。经研究,通知如下: 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考虑到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实际情况,同意该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从2004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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