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06.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后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补征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该公司已办理完毕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库。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