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财法〔2004〕9号]  [2004-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公布了国务院各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11项。其中,涉及财政部的33项(见附件)。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对这些项目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审批项目,组织建立和完善保留项目的审批运行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附件:财政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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