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财综〔2004〕84号]  [2004-11-20]

水利部:

  你部《关于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水函[2004]167)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水文机构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各类社会主体提供水文专业服务,具有市场经营服务特征,不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同意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是否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规定,水文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水文机构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水文情报预报,以及向社会公开提供实时报汛资料、经过整编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基本水文资料等公益性水文资料不得收费。

  四、本文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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