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Burmeister & Wain Energy A/S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17号]  [2004-11-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丹麦burmeister & wain energy a/s公司向龙基电力有限公司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2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丹麦burmeister & wain energy a/s公司于2003年11月与龙基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编号:03DKBJY440000001),向龙基电力有限公司转让超超临界锅炉技术、生物发电技术、气气加热器技术和高效粗粉分离器等技术。上述技术的引进,可以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丹麦burmeister & wain energy a/s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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