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的函

[国机房资 〔2004〕128 号]  [2004-10-29]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 通知要求,决定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并就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 自 2004 年 10 月 29 日起 ,上调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利率水平, 5 年(含)以下由 3.60 %(年利率 ,下同 ) 上调为 3.78 %, 5 年以上由 4.05 %上调为 4.23 %.委托贷款利率的计息、结息规则不变。

  二、 2004 年 10 月 29 日 ( 不含 ) 以前发放的委托贷款,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今年内不做利率调整,从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按当日利率调整;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利率不调整,仍执行合同利率。

  三、 2004 年 10 月 29 日 (不含)之前,已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但尚未放款的,由我中心分别向各贷款经办网点集中签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变更通知单》(以下简称《变更通知单》),按新利率执行。

  对其中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各贷款经办网点应及时组织借款合同各签字方按《变更通知单》变更借款合同。可采用在借款合同第十六条附表一中的贷款利率栏和月均还款额栏直接变更,由各签字方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方式处理。

  请及时通知你行各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按本函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做好利率调整后的衔接工作。

  此函。

  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变更通知单》(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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