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一般工业企业生产军品配套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4〕152号]  [2004-10-09]

增值税


  为支持国防建设,遵照国务院指示精神,从2003年1月1日起,对部分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配套件免征增值税(具体免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与合同金额等见附件)。
  对文到之日已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当年不足抵减的,应办理税款退库。  
  请遵照执行。

附件:部分一般工业企业生产军品配套件免税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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