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09号]  [2004-0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退税机关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做好自动核销企业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接收工作。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总局。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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