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94 号]  [2004-09-10]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

  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 2004 年 7 月 1 日 (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 1 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 5 年以后 10 年以内办理;在 2004 年 7 月 1 日 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 , 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 50% .

  (一) 2004 年 7 月 1 日 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身份证;

  2. 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 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 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账号。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无配偶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下同)。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 1 份复印件。

  缴存人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受国管分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在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上均加盖 “××× (缴存人或配偶姓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 ” 印章。

  (二) 2004 年 7 月 1 日 之后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首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1 )身份证;

  ( 2 )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 3 )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 4 )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 1 份复印件。

  首次提取审核后,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见附件 1 )。

  2. 以后每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1 )身份证原件及 1 份复印件;

  ( 2 )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

  二、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采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还款期间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贷款期满后缴存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 50% .

  (一)首次还贷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身份证;

  2. 借款合同(缴存人不是借款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 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 1 份复印件。

  首次提取审核后,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二)以后每次还贷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及 1 份复印件;

  2. 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

  三、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的条件

  (一)建造、翻建、大修(不含装修)自住住房及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15% 部分的房租,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1 年内(含)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建造、翻建、大修提取额度不超过所提供发票载明的金额,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15% 部分的房租。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1 )身份证;

  ( 2 )城市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的宅基地批复文件或其他建造、翻建批准证明文件;

  ( 3 )购买材料发票;

  ( 4 )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证明材料( 2 )可只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须提供原件及 1 份复印件。

  2. 大修自住住房:

  ( 1 )身份证;

  ( 2 )产权证明;

  ( 3 )乡镇(含)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证明(或危险等级鉴定书、危房通知书);

  ( 4 )修缮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费用发票);

  ( 5 )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证明材料( 2 )、( 3 )、( 4 )可只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须提供原件及 1 份复印件。

  3. 支付房租:

  ( 1 )身份证;

  ( 2 )房屋租赁合同;

  ( 3 )房租发票或收据;

  ( 4 )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及收入情况证明,无配偶的提供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5 )经房屋租赁审批部门为出租方办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承租私房的提供);

  ( 6 )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 1 份复印件,每年 3 、 4 月份受理。

  四、提取程序

  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存人向缴存单位出示提取证明材料;

  (二)缴存单位初审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缴存人;

  (三)缴存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提取证明材料;

  (四)受委托银行审核后将原件退回缴存人,将复印件留存,采取转卡或转账方式为缴存人办理提取。采取转卡方式的,只能转入缴存人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采取转账方式提取的,只能转入缴存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其中,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先到国管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缴存人再按上述程序办理提取业务。

  五、有关提取的其他规定

  (一)补交房价款提取。购买房改房的缴存人,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过程中因房价款多退少补发生交款时,可在取得交款发票后,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超过本次交款发票上载明的金额。提取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身份证;

  2. 补交房款交款发票;

  3. 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 1 份复印件。

  (二)再购房提取。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再次购房时,可按本通知中的相应规定继续办理提取,累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已购住房中的单套最高总价款。

  (三)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本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单位一次为 10 人以上办理集体提取的,应当经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集体提取时除提供缴存人的提取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缴存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 1 份复印件。集体办理提取时,资金只能采用转账方式,直接划入缴存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四)委托他人提取的(不含缴存单位办理集体提取),还须提供缴存人开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 1 份复印件,资金只能采用转卡方式,直接划入缴存人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

  本通知未尽事项,仍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 1999 ] 157 号)办理。此前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2.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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