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土地权属转移不征契税的批复

[财税〔2004〕143号]  [2004-08-26]

  根据2006-03-29 财税〔2006〕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本文依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自2008.12.31到期自动失效,接力文件为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根据上述文件,本文自2009.01.01起失效。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减免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市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全资公司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新万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所属华宇威宏地块(地块编号分别为G03315-1、G03316-1(1)、G03609-25、G03316-1(2))土地使用权转移至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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