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关于暂停受理资产评估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和变更的通知

[财企〔2004〕157号]  [2004-0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证监局,上海市国资委,深圳、青岛市国资办: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继续对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及《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检查的通知》(财企[2004]15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正在组织对全国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性检查,并在抓紧研究制定新的资产评估机构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发布实施之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暂停受理资产评估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和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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