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925号]  [2004-07-30]

营业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等外国公司技术转让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4]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等下列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
  一、日本东芝株式会社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彩虹公司签订“彩色电视机用偏转线圈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3jpsny 4103kwpka/238502jp),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二、西日本贸易株式会社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彩虹公司签订“合作研发合同书”(合同编号:03jpsny4103kwpka/238501jp),从事技术开发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三、株式会社日立显示器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彩虹公司签订“大屏幕pf彩色显像管技术合作合同书”(合同编号:03-jpsny4103kwpka/238508jp),从事技术开发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四、株式会社日立显示器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彩虹公司签订“大屏幕pf彩色显像管制造技术支援合同”(合同编号:03-jpsny4103kwpka/238509jp),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五、东京特殊电线株式会社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彩虹公司签订“偏转线圈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4jpsny41dom-04-dy-xi-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六、tdk株式会社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彩虹公司签订“偏转线圈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4jpsny4104kwpka/238503jp),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对与上述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