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869号]  [2004-07-02]

  根据2015.01.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文自2015年2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上、中、下)(略)
                                    (3)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