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733号]  [2004-06-07]

  根据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本文自2008.01.01起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1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镇江(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蒸汽的生产供应,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蒸汽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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