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727号]  [2004-06-07]

  根据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本文自2008.01.01起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9000万美元(已到位5345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类高档纸及纸板,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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