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2004〕626号]  [2004-05-22]

  根据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本文自2008.01.01起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3]104号),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赞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1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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