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4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房资 〔2004〕30号]  [2004-05-13]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部门: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2004 公积金年度( 2004 年 7 月 1 日 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决定,现将中央国家机关 2004 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2004 公积金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 8% .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 10% ,且单位缴存资金中高于 8% 的部分不得使用财政拨款。

  二、各单位应以 2003 年度( 2003 年 1 月 1 日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 /12 )为基数,分别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核定为职工月应缴存金额和单位月应缴存金额。

  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仍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的通知》(统制字 [1990]1 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 [1994]37 号)的规定。

  三、 2004 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于 5 月 17 日 开始,各单位应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的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于 6 月 30 日前 送交受委托银行。对其他时段提出的核定申请,受委托银行将不予受理。

  四、为保证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准确完整,本次年度核定工作中,单位应同时进行更新、补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的工作。具体办法为单位在填写《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时,必须准确填写两表中的所有栏目,特别是“职工个人身份证号”一栏,单位必须和职工本人核对后准确填写。

  五、各单位应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按照新核定的缴存额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

  接此通知后,请尽快转发所属在京单位,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的有关工作。

  附件: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清册总表

  2004 年5 月13 日

  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清册总表

  ⑴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⑵ 主管部门名称

  ⑶ 主管部门

  编 号

  ⑷ 单 位 全 称

  ⑸ 单位性质代 码

  ⑹ 通 讯 地 址

  ⑺ 邮政编码

  ⑻ 单位经办住房公积金部门

  ⑼ 负 责 人

  ⑽ 电 话

  ⑾ 联 系 人

  ⑿ 电 话

  ⒀ 发薪开户银行

  ⒁ 发 薪 户 账 号

  ⒂ 汇缴职工总数

  ⒃ 发 薪 日 期

  ⒄ 汇缴总金额

  变更事项(只填项目序号)

  缴 存 比 例⒅ 个 人%

  ⒆ 单 位%

  填表单位盖章

  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本表旨在更新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核定下一公积金年度职工公积金月应缴额。

  二、填表单位,企业以具有法人地位且实行独立核算为准,行政事业单位以财务独立为准,下属单位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其上级单位统一填报。

  三、单位性质按以下情况分类,请将代码填入表内。

  01 中央行政 02 中央事业 - 全额预算 03 中央事业 - 差额预算 04 中央事业 - 自收自支 05 中央企业 06 市属行政 07 市属事业 08 市属企业 09 三资企业 10 股份制企业 11 集体企业 12 民营企业 13 外省市 14 其它

  四、表中的“汇缴职工总数”、“汇缴总金额”须与所附核定清册的人数、金额合计相符。

  五、表内所有金额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六、本表及《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单位填妥盖章后交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经办网点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份。

  七、本表及《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请于每年核定工作期间交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过期将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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