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503号]  [2004-04-15]

  根据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本文自2008.01.01起废止!


 北京、海南、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关于报送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及下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有关资料的报告》(路桥财字[2003]39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39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北京华纬交通工程公司 27 北京昌平
   2  北京华宏路桥咨询监理公司 32 北京朝阳
   3  北京泰克公路科学研究所 135 北京海淀
   4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海南公司 21 海南海口
   5  北京中交交通工程检测技术中心 21 北京昌平
   6  北京华景交通新技术开发公司 109 北京石景山
   7  北京路程科技开发公司 27 北京昌平
   8  北京华路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2 北京海淀
   9  北京中咨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82 北京丰台
   10  北京中海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2 北京石景山
   11  北京中咨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103 北京海淀
   12  北京中咨正达交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29 北京丰台
   13  江苏中咨兆信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29 江苏南京
        合 计        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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