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451号]  [2004-04-07]

 北京、河北、贵州、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湖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3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3]23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车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区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390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230 四川省资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290 江苏省常州市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29 山东省青岛市
  中国南车集团四方机车车辆厂     195 山东省青岛市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236 江苏省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146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155 四川省眉山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82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59 安徽省铜陵市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62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74 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57 湖北省襄樊市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132 北京市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99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72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120 贵州省贵阳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122 湖南省株洲市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50 江苏省常州市
    合 计    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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