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398号]  [2004-03-26]

  根据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本文自2008.01.01起废止!


 北京、天津、黑龙江、江西、河北、湖南、陕西、河南、四川、江苏、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3]3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哈尔滨飞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122厂)    230    哈尔滨市
2 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20厂)   230    南昌市
3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72厂)  200    景德镇市
4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120厂)  300    哈尔滨市
5 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522厂)    100    石家庄市
6 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331厂)      200    株洲市
7 汉中航空工业(集团)公司(012基地)    200    汉中市
8 郑州飞机设备公司(124厂)          150    郑州市
9 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105厂)        50    天津市
  10 成都发动机制造公司(420厂)        50    成都市
  11 新航机械公司               200    新乡市
其中:豫北机械厂(103厂)        50    新乡市
       豫新机械厂(134厂)       100    新乡市
       平原机械厂(116厂)        30    新乡市
       巴山机械厂(540厂)        20    新乡市
  12 四川泛华航空仪表电器厂(205厂)      30    雅安市
  13 南京宏光空降装备厂(513厂)        30    南京市
  14 湖南航空工业局(013基地)         20    长沙市
  15 武汉航空仪表公司(181厂)         10    武汉市
合  计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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