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357号]  [2004-03-10]

  根据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本文自2008.01.01起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到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产业银行于2002年9月与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合同编号:0209100300101),贷款9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关于韩国产业银行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87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产业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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