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闻投资管理中心2003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310号]  [2004-02-27]

  根据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本文自2008.01.01起废止!


 北京、湖北、江苏、陕西、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闻投资管理中心《中闻投资管理中心关于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3年度向其所属的企业提取19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中心总部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闻投资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 额     单 位 地 址
1  人民日报社山东印务中心    19     济南市经十路216号
2  济南文建印刷厂        33     济南市纬七路127号
3  人民日报社南京印务中心    33     南京市汉口路2号
4  南京东海化工厂        30     南京市江宁区
5  人民日报社武汉印务中心    22     武汉市解放大道1121号
6  人民日报社福州印务中心    18     福州市鼓屏路33号
7  人民日报社西安印务中心    35     西安市东四路18号
      合  计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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