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222号]  [2004-02-13]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湖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保得财[2003]0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436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