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177号]  [2004-02-09]

  根据2008年2月22日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本文自2008.01.01起废止!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陕西、甘肃、山东、广东、山西、浙江、广西、河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关于收取管理费的请示》(天科财[2003]47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98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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