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5号]  [2004-02-02]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2003]运股财字第318/22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7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